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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14][/td][/tr][tr][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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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現行保護寵物主要法例包括了: 《貓狗條例》:屠宰貓狗作食物之用,不論其是否供人食用亦屬違法,一經定罪,犯案人最高可被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殘酷對待動物觸犯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罪款20萬元及監禁3年。 《公眾衛生(動物及禽鳥)(動物售賣商)規例》,售賣寵物貓狗等動物必須申領牌照,持牌寵物商出售的狗隻均須植入微型晶片,並已注射預防傳染病疫苗。 根據上述法例,寵物店需要為動物提供適當照料、提供清潔食水、提供清潔住所及在適當時間內領有犬隻牌照,否則可能觸犯法例。 不過,虐畜之事亦時有所聞。08年,有鬆獅犬主人把愛犬交給寵物店暫託,回港後發覺店舖人去樓空,愛犬不知所終,懷疑被人拐帶或變賣。07年,漁護署對動物網上拍賣活動,進行放蛇行動時發現,賣家是一所寵物美容店負責人,他並無領動物售賣商牌照。同年,有狗主把松鼠狗帶往寵物店沖涼後,愛犬右眼受傷眼球凸出,店主堅稱小狗發狂撞傷,但主人懷疑被職員打傷。04年,旺角有寵物店被投訴,狗隻回家後屙嘔大作,最後被獸醫證實患上狗瘟。2000年,有寵物店被投訴,在未經狗主同意下倉卒施行手術,結果狗隻因抵受不住麻醉藥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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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paper.wenweipo.com/2009/05/14/OT090514001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