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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老大新聞台]犬貓出入境方法及條件(原發表者:doguni)

柴大機器人 於 2009-06-03 05:10:19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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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大機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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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出境:

1.在出國一個月前必須施打狂犬病疫苗,並且取得記載有注射日期及疫苗種類的健康證明書。
 [注意]並不是任何獸醫院都可以唷!是要防疫機構認可的獸醫院才可以提供這項服務!

2.出國當天帶到機場的檢疫處去申報。

3.檢疫合格者,就可拿到動物檢疫證明書。

 由於台灣是狂犬病的非疫區,所以帶心愛的寵物出國並不算太麻煩。

 [註] 目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非狂犬病疫區為:
 台灣、日本、英國、瑞典、冰島、澳洲及紐西蘭.

入境:

1.於入境前二週必須向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新竹分局申請核准後才可以。
 [注意]自狂犬病疫區輸入者,向新竹分局申請(以三隻為限);
 自非疫區輸入者,則向新竹分局中正國際機場辦事處申請。
2.提出申請時所要附的文件如下:
 a.輸出國政府檢疫機構獸醫師簽發之健康證明書影本,上面須註明:品種、毛色、性別、年齡以及狂犬病疫苗注射日期及疫苗種類
 b.寵物4x6吋全身彩色照片4張
 c.申請人護照或身份證影本
 d.申請書
3.狂犬病預防注射有效期間為注射後30天,<不活化(死毒)疫苗180天以內,活化(活毒)疫苗1年以內>,在有效期間內,始得輸入。
4.寵物輸入時要檢附輸出國政府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及新竹分局輸入同意函正本,向新竹分局中正國際機場辦事處報驗(旅客攜帶者向入境動植物檢疫台申辦)。
5.未檢附輸出國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者,可能會被處以退運甚至撲殺焚毀!!不得不注意。
6.自狂犬病疫區輸入者經檢查相符後,由申請人提供交通工具並在新竹分局人押運下,送往中興大學家畜醫院隔離檢疫21天,但必要時可以延長隔離時間。
7.隔離期滿由申請人向新竹分局中正機場辦事處申請放行。
8.自非狂犬病疫區輸入的寵物之輸出國動物檢疫證明書必須加註:
 a.寵物健康良好沒有感染狂犬病
 b.輸出國過去6個月沒有發生狂犬病病例
 c.寵物在輸出國出生或飼養6個月以上
9.自非狂犬病疫區輸入的寵物經檢疫合格即予放行,但若臨床檢查或文件審核發現可疑者,應予留檢或送隔離檢疫。
10.自非疫區輸入犬貓如經由狂犬病疫區轉運者視同疫區輸入。

$$$$除了機票錢外,必須支付中正機場辦事處約NT2000元,
還有赴台中中興大學的交通費,還有檢疫期間也要付費.
至於多少,就要問中興大學家畜醫院了.

至於航空公司方面,以下是長榮的規定,其他的公司或許另有規定,但應是大同小異.。
大家真要帶寵物出國時,請再和所搭班機所屬之航空公司確定。

1.訂位時要先知會航空公司。
2.若寵物連籠子加起來不超過5公斤,可以帶進客艙;若超過,就只好進貨艙了。
  (華航的規定中,籠子還必須用黑布罩住)。
3.價錢的計算,又因所前往的國家不同而有所差別;去美國是以"件"計,去的地方不同有不同價錢,約NT3000多元。去東南亞則是以"公斤"計。

 

若有人需要更進一步的資料,以向以下單位查詢:

1.經濟部商檢局新竹分局第一課,第五課
新竹市民族路109巷14號
03-5427011轉611~3651~5
FAX:03-5325979

2.桃園辦事處
中壢市龍岡路一段46號
03-4594791 801~5
FAX:03-45761117

3.中正機場辦事處
中正機場維謢東路
03-3983050
FAX:03-3834705

犬貓隔離檢疫單位:
國立中興大學農學院附設家畜醫院
台中市國光路250號
04-2870180


這邊有隻長毛柴米多莉出國的圖文分享喔
http://tw.myblog.yahoo.com/jw%21j_DT2ySaRUWs5mxy2SNMHQ--/article?mid=7336]http://tw.myblog.yahoo.com/jw!j_DT2ySaRUWs5mxy2SNMHQ--/article?mid=7336
資料轉載來源:http://www.taconet.com.tw/aeug/pet/bring_pe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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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柴大機器人2009-06-03 16:02:14

    原發表者:nychang
    輸出犬貓檢疫注意事項

    輸出犬貓之檢疫係配合輸入國檢疫規定與要求辦理,畜主應向輸入國檢疫機構申請進口許可後,再依據進口許可所載檢疫規定辦理輸出檢疫。如輸入國對特定疾病要求進行輸出檢測時 , 畜主須詢洽輸出國指定之實驗室,同時可洽開業或執業獸醫師辦理採樣與樣品送檢事宜。請依下列步驟辦理輸出檢疫:


    一、 我國犬隻滿 4 個月齡以上者依法應已植入晶片,惟輸入國對晶片規格另有規定者,仍請植入符合輸入國規定之晶片。

    二、 輸出犬貓時應符合輸入國之規定,輸入國如要求注射狂犬病不活化疫苗或其他疫苗 , 輸出人或代理人得檢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之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書或開業或執業獸醫師開立具前述資料之 「輸出犬貓免疫注射證明書」 辦理輸出檢疫。 狂犬病不活化疫苗注射日期距離輸出當日應滿 30 天至 1 年以內, 且輸出犬貓應滿 3 個月齡始可施打第一劑狂犬病不活化疫苗。

    三、 輸出前 1 週內攜帶犬貓 、 輸出犬貓免疫注射證明書(如輸入國要求注射狂犬病不活化疫苗或其他疫苗者)、申請者身分證或護照及檢附實驗室檢測結果(如輸入國要求)等證明文件向本局所屬各分局或港口、機場之檢疫單位,申報檢疫。經臨場檢疫合格者,發給輸出動物檢疫證明書。申請者可就近向本局所屬分局及檢疫站辦理此項業務,並洽詢申辦輸出檢疫相關費用與所需時間等細節。



    ※ 請注意:動物自台灣輸出後再輸入,將視同自國外輸入,應依規定申辦輸入檢疫,此節請詳加考慮。

    ※ 93.10.1起輸出犬貓至歐盟須依據其 EC No 998/2003號指令辦理相關手續;歐盟已於 94.3.16公告台灣自94.3.19起正式列入該指令附表二之表列第三國 (狂犬病清淨國或控制良好區域),自 是日起我國犬貓輸往歐盟無須檢附狂犬病中和抗體力價測試結果,僅須依其規定植入晶片及施打狂犬病疫苗;詳細資訊請參閱 歐盟相關網站 。

    ※ 93.11.6起輸出犬貓至日本須依據其新規定辦理, 詳細資訊請參閱 日本相關網站 。

    ※ 94.9.1 起向香港申請輸入犬貓者須依據其新規定 辦理, 詳細資訊請參閱 香港相關網站 。

    ※ 依據「動植物檢疫申報發證作業要點」,申報檢疫如委託代理人時,應檢具委託書。

    http://www.baphiq.gov.tw/ct.asp?xItem=15031&ctNode=1421&mp=1

  • 柴大機器人2009-06-03 16:01:14

    原發表者:nychang
    犬貓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狂犬病非疫區及疫區依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動物傳染病非疫區及疫區之國家(地區)」表認定。
    第三條 輸入犬貓應於輸出前施打狂犬病不活化疫苗,其預防注射規定如下:
    一、自狂犬病疫區輸入者,如係初次免疫,應於犬貓滿九十日齡以上實施,且距起運當日應滿一百八十日至一年以內。如係補強免疫,應於起運前一年內實施。
    二、自狂犬病非疫區輸入者,應於犬貓滿九十日齡以上實施,且自疫苗注射日至起運當日須滿三十日以上至一年以內。
    第四條 申請人申請輸入犬貓,應於犬貓起運三十日前,向到達港、站之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進口同意文件。
    前項犬貓自疫區輸入者,應經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安排隔離檢疫廄位後,始得輸入。
    已懷孕之犬貓,其起運時之懷孕週數必須在四週以下,始得輸入。
    第五條 申請人申請犬貓進口同意文件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輸出國獸醫師簽發之狂犬病不活化疫苗注射證明書。
    二、申請人護照或身分證影本。
    三、輸出前一百八十日至二年內所採取血液,經世界動物衛生組織狂犬病參考實驗室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指定之實驗室檢測狂犬病中和抗體力價達0.5IU/ml以上之檢測報告(自狂犬病疫區輸入者適用)。
    前項第一款之注射證明書應以中文、英文或中英文並列方式註明犬貓之品種、性別、年齡、晶片號碼及其預防注射日期並敘明初次免疫或補強免疫。
    申請人所附文件未符合前二項規定或其狂犬病預防注射違反第三條規定者,不予核發進口同意文件。
    申請人取得進口同意文件後,因故須變更輸入日期者,應檢附申請書及原進口同意文件影本,於進口同意文件有效期限前三十日內向原核發機關申請變更輸入日期,並以一次為限。
    第六條 申請人應於犬貓到達港、站時,檢附進口同意文件、輸出國檢疫機關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及航運公司提單(B/L)或海關申報單,向
    1
    到達港、站之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報檢疫。
    輸入犬貓未檢附輸出國檢疫機關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者,應予退運或撲殺銷燬。
    第七條 自狂犬病疫區輸入犬貓,輸出國檢疫機關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應以中文、英文或中英文並列方式記載下列資料:
    一、犬貓之品種、性別、年齡及晶片號碼。
    二、狂犬病不活化疫苗預防注射日期,並敘明初次免疫或補強免疫。
    三、犬貓經檢查無狂犬病臨床症狀。
    四、於輸出前一百八十日至二年內所採取血液,經世界動物衛生組織狂犬病參考實驗室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指定之實驗室檢測狂犬病中和抗體力價在0.5IU/ml以上。
    自狂犬病非疫區輸入犬貓,輸出國檢疫機關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應以中文、英文或中英文並列方式記載下列資料:
    一、犬貓之品種、性別、年齡及晶片號碼。
    二、狂犬病不活化疫苗預防注射日期,並敘明初次免疫或補強免疫。
    三、犬貓經檢查無狂犬病臨床症狀。
    四、輸出國過去二年未發生狂犬病病例。
    五、犬貓於輸出前六個月或自出生後均飼養於輸出國。
    第八條 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受理自狂犬病疫區輸入犬貓之檢疫,應查驗輸出國動物檢疫證明書,並送往指定隔離留檢場所,經隔離檢疫二十一日,隔離檢疫期滿認無法定動物傳染病嫌疑者,由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簽發輸入動物檢疫證明書後放行。
    隔離檢疫期間,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得於輸入七日後,採血複檢犬貓之狂犬病抗體力價,其抗體檢測值未達0.5 IU/ml以上者,應補強注射狂犬病疫苗一劑。
    第九條 自狂犬病疫區輸入犬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檢附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未符合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應記載資料者,應於隔離期間補齊相關文件,否則予以退運、撲殺銷燬或送往指定隔離留檢場所隔離檢疫一百八十日,並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狂犬病預防注射違反第三條規定者,應予退運、撲殺銷燬或送往指定隔離留檢場所隔離檢疫一百八十日,並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三、犬貓於輸出前採血檢測狂犬病中和抗體之時間距起運當日未滿一百八十日者,應予以退運、撲殺銷燬或送往指定隔離留檢場所隔離檢疫至滿一百八十日,並依前條規定辦理。
    2
    四、未檢附進口同意文件者,視情節輕重,另延長隔離七日至三十日。
    第十條 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受理自狂犬病非疫區輸入犬貓之檢疫,經查驗輸出國動物檢疫證明書符合第三條及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並認無法定動物傳染病嫌疑者,由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簽發輸入動物檢疫證明書後放行。
    第十一條 自狂犬病非疫區輸入之犬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檢附之輸出國動物檢疫證明書未符合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應記載資料者,應留置於到達港、站至限期補齊文件後始得放行,否則予以退運、撲殺銷燬或送往指定隔離留檢場所隔離檢疫二十一日,並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在運輸途中經由狂犬病疫區轉換運輸工具者,應予以退運、撲殺銷燬或送往指定隔離留檢場所隔離檢疫二十一日,並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三、經臨場檢疫發現健康情形可疑者,應隔離檢疫至排除疑慮止。
    四、狂犬病預防注射違反第三條規定者,隔離檢疫至注射期滿三十日止。
    五、未檢附進口同意文件者,視情節輕重,隔離檢疫七日至三十日。
    第十二條 自台灣地區輸出至狂犬病非疫區國家之犬貓,因故未於該國飼養六個月即返國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到達港、站之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進口同意文件:
    一、自台灣地區輸出之輸出動物檢疫證明書影本。
    二、申請人護照或身分證影本。
    三、輸入犬隻之寵物登記證影本。
    前項申請人應於犬貓到達港、站時,依第六條規定申報檢疫。
    輸入前項犬貓所檢附由輸出國政府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除應符合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外,並應記載「犬貓於抵達本國後未再進出第三國」。
    未檢附進口同意文件或輸出國動物檢疫證明書未符合前項規定應記載資料者,應予以退運、撲殺銷燬或送往指定隔離留檢場所隔離檢疫二十一日,並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自狂犬病疫區輸入犬貓未滿九十日齡者,應送往指定隔離留檢場所隔離至滿九十日齡,再經施打一劑狂犬病疫苗一百八十日後,始得放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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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狂犬病非疫區輸入犬貓未滿九十日齡者,應送往指定隔離留檢場所隔離至滿九十日齡,再經施打一劑狂犬病疫苗三十日後,始得放行。
    第十四條 犬貓自到達港、站運送至指定隔離留檢場所,應由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派員押送,並由申請人提供運送之交通工具或負擔相關運送費用。
    前項犬貓經查無晶片者,應於運達指定隔離留檢場所時立即植入晶片,再施以隔離檢疫。
    第十五條 依規定隔離檢疫期滿之犬貓,經檢疫人員認有法定動物傳染病嫌疑者,得延長隔離至排除疑慮後,始得放行。
    第十六條 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應於犬貓完成檢疫放行時,檢附該犬貓之輸入動物檢疫證明書影本及晶片號碼等資料,函請飼養所在地之縣市或直轄市動物防疫機關繼續追蹤檢疫三個月。
    第十七條 本辦法隔離檢疫及延長隔離檢疫期間、犬隻植入晶片之費用及相關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六日施行。

    http://www.baphiq.gov.tw/public/Attachment/88261115771.pdf

    ==============================================

    請注意要前一個月提出申請而非2星期前喔

    其實這些難度都不高

    可以自己來辦理用email就可以辦理囉

    自己運輸的話 事先跟航空公司說有寵物要運送 可以跟自己搭同班飛機一起到達 運費就是以超重的行李費用計算

  • 柴大機器人2009-06-03 13:44:28

    原發表者:球球的拔
    親戚曾想把她在日本養的貓帶回台灣...
    聽說還要花不少時間和金錢...所以忍痛送鄰居了...
    現在看了才知道程序非常繁瑣..

  • 柴大機器人2009-06-03 07:03:28

    原發表者:Toro家
    超詳細的

    以後帶我們
    TORO回日本
    clever(暫取)回西伯利亞 :149:

  • 柴大機器人2009-06-03 06:53:48

    原發表者:阿尼奇家
    哇嗚~~
    原來出國要這麼多手續唷
    很想帶Aniki回故鄉日本去說
    看來拔拔要去賣屁屁了:172:



    Aniki拔 & Ninja麻

  • 柴大機器人2009-06-03 05:30:48

    原發表者:姆姆酷酷爸
    收下了 雖然不太可能有錢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