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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老大新聞台]刑責入動保法 農委會:若蓄意凌虐可加重罰則(原發表者:咕哩家)

柴大機器人 於 2009-07-20 01:43:23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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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大機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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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color=#003366]記者
陳林幸虹 / 報導[/color]




民眾飼養動物,都必須盡好「照顧」的責任。近日發生犬隻悶死車內案件,農委會表示,「動物保護法」規範飼主,應避免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從2007年開始,動保法加入刑責,民眾如果惡意虐待動物致死,將加重罰則,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最高新台幣100萬元的罰鍰。




台灣從1998年實施動保法至今已超過10年,過去都以柔性規勸和罰鍰等行政處罰為主。但2007年立委提案修法,動保法拉高到刑罰層級,只要民眾檢舉成案,就會被移送檢調單位,並經法院開庭判決。前年就有一位台南民眾蓄意踢狗至死,被法院判有期徒刑3個月,成為動保法修正後,首宗因虐待動物而被判處刑責的案例。




至於近日發生犬隻悶死車內的案件,農委會也表示,目前還需認定飼主是惡意還是無心,最後由法院判決是否會涉及刑事罰則。畜牧處處長許桂森說:『(原音)如果這個案子成案,有人檢舉,然後去調查,認為涉及到刑法,就移到地檢署偵辦。』




農委會也表示,動保法對飼主責任有相當明確規範,包括飼主必須年滿15歲、並需避免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的騷擾、虐待和傷害,對寵物需提供適當的食物、飲水、充足的活動空間、以及法定動物傳染病的防治。如果飼主因失業或其他因素無法繼續飼養,可請各地動物保護單位協助將寵物轉送收容所,不要任意遺棄。






2009-07-15 / 中央廣播電台】

http://www.apatw.org/News_show.asp?id=2328

保障動物的生存權利
飼主的責任義務
正確的觀念一定要灌輸給孩子
尊重生命愛護動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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