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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老大新聞台]桃園縣動物防疫所99年度政令宣導(文自動物防疫所)(原發表者:禾風柴犬)
柴大機器人 於 2010-04-26 23:52:07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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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實施九十九年度「畜犬登記、晶片植入」及「畜犬狂犬病預防注射工作」。 依據:「動物保護法」、「寵物登記管理辦法」、「寵物登記管理及營利性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管理收費標準」及「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桃園縣犬隻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實施目的: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建立完整犬隻登記管理制度,減少流浪犬問題,並防止人畜共通傳染病之發生,以維護公共衛生,保障縣民及畜犬生命安全。 實施期間:自民國99年1月1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 實施區域及動物種類:凡本縣轄內所有出生日滿3個月之畜犬。 實施辦法: 寵物登記管理收費終身收費乙次,另寵物之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則需辦理變更登記。 飼主應於寵物出生日起四個月之內,向本府指定之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寵物登記;另營利性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所飼養之寵物出生日起六個月內,未經販售,得免辦理寵物登記。 寵物登記、晶片植入及狂犬病預防注射由本縣動物防疫所、部分鄉鎮市公所及受委託之寵物登記站共同執行。 寵物登記時畜主應出示:1.飼主身份證明文件。2.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狂犬病預防注射文件。倘若無證明文件,則須實施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 畜犬出生滿三個月者應接受狂犬病預防注射及畜犬登記並植入晶片,經登記及注射後發給登記牌及寵物登記證,登記牌應依規定懸掛畜犬頸部以供識別。 畜主應依注射證明所記載有效期滿十日內(有效期間一年),攜帶犬隻及寵物登記證至本縣動物防疫所、當地鄉鎮市公所或委託動物醫院申報再接受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 畜犬因異動或死亡時,畜主應於事實發生一個月內,向本縣動物防疫所或受委託之寵物登記站辦理異動(變更)或註銷登記。 畜犬遺失,飼主或寄養者應於遺失事實發生後五天內,檢具寵物登記證明,向本縣動物防疫所或受委託之寵物登記站申報寵物遺失。經申報遺失之寵物,於一年內未能尋獲者,視同死亡,並請飼主前來辦理註銷登記。 收費辦法: 收費依據:「寵物登記管理及營利性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管理收費標準」。 收費標準:寵物晶片、頸牌之成本及植入手續費,每頭收取新台幣參佰元;本縣動物防疫所及各鄉鎮市公所狂犬病預防注射每頭次收取注射費壹佰肆拾元,已絕育寵物登記費規費減免,僅收取上網登錄手續費新台幣壹佰伍拾元,未絕育寵物每頭收取新台幣壹仟元;寵物辦理變更登記費,每頭收取新台幣壹佰元。 絕育寵物之認定,以獸醫師開立之證明為認定依據。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登記費得予減免: 本府自行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之動物收容所或指定場所認養之寵物,未絕育寵物登記費壹佰元。 於本府登記有案之動物保護團體其所設動物收容所飼養之寵物,未絕育寵物登記費壹佰元。 經本府核發寵物業許可證之繁殖業者,其所飼養之繁殖用寵物,登記費新台幣貳佰伍拾元。 其他由本府認定其情形應予減免者,已絕育寵物免收登記費,未絕育寵物登記費壹佰元。 前項工作之施行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均應接受,如有拒絕或違反本規定者,依「動物保護法」、「寵物登記管理辦法」及「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處置。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任何人或鄉鎮市清潔隊均可捕捉,並送交動物收容處所。 公告內容若有新公告辦法公佈施行,則依據最新公告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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