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蘇文章報導)最近有媒體報導台灣地區流浪犬、貓被殺傷力極強的捕獸夾夾擊,造成腳掌斷裂而殘廢,引發大眾關注。農漁局呼籲民眾避免使用捕獸夾捕捉流浪貓狗,以免違反動物保護法規定及人員受傷。
農漁局指出,很多虐狗事件,飼主是有責任的,隨意放任家犬在村里遊蕩,形同「流浪狗」,看到郵差或陌生人狂追猛吠,使得機車騎士跌倒;或是到田地破壞農作物,侵入農場咬死家畜禽,氣不過的人就會利用各種方法驅趕或捕捉。
由於民眾利用捕獸夾捕捉老鼠已行之多年,這種捕捉效率高,但是殺傷力極強的工具卻被用來虐待犬、貓,凡中陷阱者非傷即殘,如無法即時發現搶救,恐怕會因為傷口引發感染或併發症,致死率極高。
若使用捕山豬的大型捕獸夾,成人誤踩腳可就會被夾斷;就算是小型的獸夾,也會夾傷腳趾和腳掌,但如果是幼童誤入陷阱,傷勢會更嚴重。捕獸夾危險性高,若是發生傷人意外,更要追究擺放者傷害和公共危險責任。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捕捉動物,不得使用爆裂物、毒物、電氣、腐蝕性物質、麻醉槍以外其他種類槍械、獸夾等,未經許可使用各款所定方法捕捉動物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或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反法令者,依動保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使用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處新臺幣1萬5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9條也規定,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獸夾等方式為之,對未經許可擅自設置網具、陷阱、獸鋏或其他獵具,主管機關得逕予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違反前條法令者,依野保第41條第1項第3款,使用禁止之方式,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以上100萬以下罰金。
農漁局呼籲,民眾若看到流浪動物群集恐攻擊路人,危害生命財產安全時,請協助撥打9212839,通報捕犬人員前往處理。
此外,本縣是以人道方式放置誘捕籠捕犬,但最近在各鄉村里內放置誘狗籠屢次遭竊及破壞,捕獲野犬卻被有心人士打開籠子放走,該局呼籲如有犬籠誘捕野犬請勿隨意放出、破壞、偷竊,使問題減至最低。
記者:蘇文章報導 / 2010/06/06 14:00:00 http://www.penghutime.com.tw/newsdata.php?no=10060118希望不要再有任何的動物身受其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