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大機器人 於 2009-10-23 13:01:42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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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大機器人2009-11-20 11:27:52
原發表者:深夏以前讀書在外租屋沒遇到惡房東不過很多其他的房客觀念卻很差讓人住起來奇檬子也不太好
柴大機器人2009-11-19 06:09:44
原發表者:Kuma家:103:也在外面流浪了好多年,不過遇到的都是好房東之前有自己找過因為也快開學了就請親友的朋友問剛好那個人他做生意的附近有人要租就租到了很便宜包水電,房東人也很好現在換的這間也是找過好幾家後,請人家問問到的包水電還滿不錯的,房東人也不錯要租以前我都會先全看過,問完,一切都沒問題了,才決定不包電的問題會比較多之前租以前都要說清楚
柴大機器人2009-11-09 15:56:30
原發表者:jhuo恩恩...在外面租房子真的要小心,像我自己在外面租屋而且還要帶隻狗也是挺難租房子的,, 我也曾遇過很吝嗇不好的房東,一直說土豆炒啊啥毀的...一直叫我把狗帶回家給我媽養,, 還說土豆亂尿尿...可是他很少叫而且根本也沒有亂大小便,,反正房東就是不喜歡狗就是了而且電表一度還是4.5元我以前租在外面最貴一度也才4元他真的是坑人!!
柴大機器人2009-10-26 01:44:07
原發表者:sahra1215是阿! 像是台電收費單上有計費說明 7251.5=(2.1元*220度)+(3.02元*440度)+(4.05元*340度)+(5.1元*447度) 平均1度 總電費/總度數=7251.5/1847=3.92元最高1度5.1元房東(仲介)硬要收5.63元 要溝通完全不聽 罵完我就直接掛電話所以我才想說這個月要當面交給她 但又有A室友代收(完全是房東替身的翻版 只負責收錢有問題請勿找她) 使得房東還是避不見面 謝謝酷酷&姆姆拔喔
柴大機器人2009-10-24 14:02:10
原發表者:姆姆酷酷爸其實契約本來就是雙方都要同意內載的條文,才簽訂的。崔媽媽基金會的範例對房客比較有利,把房東的一些權利和義務都有減少或增加,當然房東不是當假的他也會看的,不過就算不管哪買的契約書,皆可以在上加註約定事項,只要可以證明為同一本,且雙方同意,同樣具有效力,像我就是到書局買的契約書,但是我裡面加了十幾行的"外加條款",我們房東也不錯,所已同意簽訂。但是還是要學精明點,只要是協調的事情要把氣勢拿出來,用較專業的口吻來辯答,這樣對方比較會有警惕,自己補充些法律常識,也可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柴大機器人2009-10-24 13:45:57
原發表者:kook363666我也在外面流浪了好幾年從台北市搬到台北縣又從台北縣搬回台北市也碰上了好幾個奧房東其中一個和我提前解約要我搬家的理由是:鄰居說很怕狗~~~~:109:" />怎麼樣?這理由夠瞎了吧!在外生活的心酸真的是如人飲水~冷暖自知:143:" />誠心建議妳在租約期滿的前一個月開始找新住處學校附近應該還有一些不錯的房子多請教學長學姐吧期盼妳早日脫離苦海:141:" />
柴大機器人2009-10-24 06:04:02
原發表者:sahra1215不過 房東都會希望是以他帶的租屋契約簽約這樣看來 就算拿崔媽媽基金會範例 房東很有可能會拒絕
柴大機器人2009-10-24 03:44:38
原發表者:姆姆酷酷爸租屋的話.......大部分市售的定型化契約都對房東有利所以可以到"崔媽媽基金會"網頁下載範例不過大家日常都最好學習些基本的法律常識比較好
柴大機器人2009-10-23 15:52:43
原發表者:sahra1215 多謝姆姆酷酷拔提供寶貴訊息現在就卡在還有A室友代收 完全看不到所謂的仲介或屋主 剛剛要繳錢 我將上次溢繳金額扣除給他 他說他不收 也訓了我ㄧ頓(說不要因為你年輕就亂講話.....)我還是 默默的把他算的金額給他 有跟他要收據唉 真的好累 頭真痛 大家真的要小心
柴大機器人2009-10-23 14:16:40
原發表者:姆姆酷酷爸1.房東是擁有房子所有權的人,仲介可能只是代理人,房東全權給他處理。2.只要是契約上未註明的事項,皆有權利向代理人或是房東提出反映請他們處理。民法429條: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在民法430條: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出租人就是房東,所以他們絕對有責任修復,建議先拍照存證,並依民法430條寫存證信函給房東反應房間會漏水請房東於一星期內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再請第三公正人,如鄰長、里長、鄰居、報警備案…等,同時再拍照,這樣就構成民法430條之要件請求終止契約,請求終止契約時一樣寫存證信函給房東,一方面到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直接到法院提民事賠償訴訟。再來是民法第245-1條: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者。法第245-1條: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者。依上2 條請求賠償,賠償項目除請求償還押金外,還可請搬家公司開因此須搬家的估價單及這2個月來的精神賠償(因房間會漏水而睡不好)及提訴訟費1000元。3.你當然有權利不給代收者,除非他提出代理的證明,否則有權利不給,除非有代理證明的人來收取,並可要求開立收取證明來確保繳款後的權益。4.基本上,租賃合約上的出租方簽字人,就是甲方,就是出租給你的人,不管何種問題都直接對他反映皆可。但如果有其他人藉故來要求有關契約上的履行事項,皆可說非契約簽訂上方之出租人,也就是契約簽訂人(甲方),皆可不必履行契約上簽訂事項。如有人自稱房東或是代理人來收費,皆無證明,那阿貓阿狗都可以來收錢了。最好繳交完房租後,要求簽收收據比較好,且最好都是付給契約上之簽訂人(甲方)。5.如果他沒代理人的證明,可以不給,房租當然是交給房東或是契約簽訂人(甲方),不然室友B也來向你要怎麼辦。我也是在外面租了四年房子,但我都是自己繳的,在簽約的時候就要說了,至少都要看到電費的單據及用電度數,不僅僅是費用的問題要明列在契約中,是否為凶宅或是算法及繳交方式也要列明。然後就租賃範圍內的設備及物件的責任歸屬也要明訂,凶宅的話可以要求賠償,因出租人隱匿不報,出門在外,別讓自己的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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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校譽+1點 柴幣+1點 積分+1點 寫得很棒! │ 2019-08-08 編輯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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